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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绿卡”和“实际居住测试”判定是否为美国税务居民?

Updated: Ma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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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都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对非美国公民而言,需依据“绿卡测试”或“实际居住测试”等来判定外籍个人是否为美国税务居民。在税务上,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最重要的区别是应税收入的范畴不同:

  • 美国对税务居民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并要求其披露海外金融资产、银行账户、控股公司股份等信息;

  • 非税务居民则仅对其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征税。

二者的其他区别还包括:

  • 只有非税务居民才能享受国际税收协定(Tax treaties);

  • 只有全年税务居民可以享受标准抵扣(Standard deduction);

  • 非税务居民不需要缴纳社会安全税;等。


如何认定美国税务居民?

当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测试或者选择时,非美国公民将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以下简称“税务居民”):

  • 绿卡测试

  • 实际居住测试;

或者

  •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 居民+非居民配偶选择联合报税。

本文,我们先介绍“绿卡测试”和“实质居住测试”,后两种选择我们将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中详解:


(一)绿卡测试

顾名思义,此项测试只要看个人是否是“绿卡”持有人。根据美国移民法,绿卡持有人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除非出现下文讨论的“双重税务居民”(详见下文“双重税务居民:加比规则(Treaty Tie-Breaker)”)的特殊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就被视为税务居民。绿卡过期并不影响美国税务居民身份。

(二)实际居住测试

满足“实际居住测试”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当年在美国停留时间不少于 31 天;

  • 当年和过去两年,在美国的可用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可用居住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当年在美国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2. 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3. 再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例一:

中国公民张先生受雇于一家美国公司且没有绿卡。由于工作原因,他经常商务旅行往返于中美两国之间。

他在2018年、2017年和2016年(当年和前两年)在美国停留的天数如下:


根据上述计算,张先生于2018年在美国居住天数超过31天,2016-2018三年可用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因此,他满足2018年的“实际居住测试”,并被认定为2018年的税务居民。


不计入“实际居住测试”的测试天数的情况

即使个人在美国境内,以下五种情况的天数不计入“实际居住测试”的测试天数:

  • 如果个人是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到美国上班,并且当年超过75%的工作日是在美国工作,那么往返美国工作的这些天数不计入测试天数;

  • 如果个人过境美国并在美国中转停留不到24小时,那么这一天不计入测试天数,除非个人在此期间参加了商务会议;

  • 如果个人作为从事美国与外国之间运输的外国船只的船员停留在美国,那么这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测试天数,除非个人在此期间以其他方式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

  • 如果个人因出现临时医疗情况而无法离开美国,那么由此产生的停留天数不计入测试天数。个人的离境计划,即是否打算在那一天离开美国也需要依靠事实和证据来证明(例如机票)。

  • 个人作为特殊人员期间的天数(详见下表)

“与他国关系更紧密”的例外情况

即使个人满足上述实际居住测试的所有标准,仍然有一种例外情况,个人可以被视为非税务居民,那就是“与他国更紧密”的例外情况(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如果在报税当年,个人实际居住美国的时间少于183天,同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一个或多个)纳税,那么,如果个人可以证明与其他纳税国家或地区的关系比美国更紧密的话,个人可以被视为非税务居民。


这里的“更紧密” 并没有硬性要求。美国税务局将根据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包括家人、资产、社会关系等情况。


如果个人想申请这项例外情况,需要提交Form 8840,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Statement for Aliens。已经在申请绿卡或公民的纳税人不能同时申请这项例外情况。


双重税务居民:加比规则(Tax Treaty Tie-Breaker Rule)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所谓“双重税务”身份 (Dual-Status Alien),一般指在报税当年,个人身份从“非税务居民”变成“税务居民”,或反之。个人将在报税当年度拥有两个不同的税务身份:“非税务居民”和“税务居民”。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个人抵达或离开美国的那一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 新移民拿到绿卡后首次登陆美国;

  • 放弃绿卡或公民身份;

  •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他国绿卡或国籍,常年居住在海外;

  • 从F-1学生签证变成H-1B工作签证;

  • L-1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首次登陆美国;

  • 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签证首次登陆美国;

  • EB-5投资移民签证首次登陆美国;

  • B-1/B-2商务旅游签证首次登陆美国;

  • 加拿大公民或绿卡,持TN-1签证入境美国工作;等。


由于各国法律对税务居民定义的差异,有可能出现一个纳税人同时被多个国家认定为税务居民的情况。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专门有一项“加比规则”来认定纳税人的税务归属国。


比如说,居住在另一个国家的美国绿卡持有人可以通过申请“加比规则”成为美国非税务居民


因为这项申请可能会影响纳税人保持美国绿卡身份,所以建议在做决定前先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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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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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话:+1 (602)515-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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