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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专栏“跨国公司避税”专题的系列文章三,本文将承接下文中所介绍的战术一、战术二:
继续探讨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战术”之:战术三、战术四。
战术三、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帮助苹果母公司避税
通过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爱尔兰子公司ASI和苹果母公司—Apple Inc约定共同研究和开发知识产权。
其中:ASI仅享有知识产权的部分收益(经济)权;而知识产权的法律所有权,以及剩余收益(经济)权,则完全归属于苹果母公司。
那么,问题来了,要如何分配研发成本呢?
简而言之,苹果公司主要根据各个区域未来的销售占比,来分配研发成本。
如上图所示,苹果公司2011年的全球销售额中,大约40%发生在美洲区域,其他区域占比60%。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在苹果公司的跨国避税架构中,ASI作为苹果公司的委托方,负责与苹果美洲区域外的其他子公司,签署销售协议来负责销售业务。
因此,上述所指的“其他区域占比60%”,其实,主要指的是ASI的销售收入。
综上,按照苹果公司的分配逻辑,当年,苹果公司将其全球24亿美元的研发成本,分配如下:
美洲区域40%的销售收入计入苹果母公司,并相应分摊40%的研发成本,约莫10亿美元(=24亿*40%);
其他区域60%的销售收入计入爱尔兰子公司ASI,并相应分摊剩余的60%研发成本,约莫14亿美元。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如上图所示,从2009年到2012年,累计4年间:
ASI税前利润为740亿美元;分摊研发成本支出为49亿美元;利润和成本相比=740/49≈15/1;而,
苹果母公司税前利润为387亿美元;分摊研发成本支出为40亿美元;利润和成本相比=387/40≈10/1。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
爱尔兰子公司ASI的利润优势远远超过苹果母公司!
该结论在实际商业运行中并不合理。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研发地主要在美国,爱尔兰并未实际承担研发风险。但是,苹果母公司从知识产权研发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却远不如爱尔兰子公司ASI。
“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尽管美国税法严防死守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原则避税,却对“成本分摊协议”网开一面,允许跨国公司间,“共患难,同富贵”,通过成本分摊的方式开展研发工作,各自独立承担研发成本。
但是,它忽视了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苹果公司便利用该漏洞,在确定知识产权研发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将计就计,通过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成功地将其巨额利润转移到低税区——爱尔兰子公司ASI。
战术四、巧用“勾选规则”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为了防止美国公司将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以降低税率,但并未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美国出台了“F 类收入”条例(Sec.951(a))。该条例要求:
美国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之间,转移的某些类型的“F类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要立即由美国母公司纳税。
如下图所示,“F类收入”包括以下部分:
(注:“无形资产低税收入”部分为2017年川普税改后新增。)
对照以上分类:
苹果公司的爱尔兰子公司AOI,主要收入是“外国个人持股公司流动性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爱尔兰子公司AOE,主要涵盖“外国个人持股公司流动性收入”;
爱尔兰子公司ASI,主要涉及“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
具体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从2009年到2012年,苹果公司产生了以下两种“F类收入”:
“外国个人持股公司流动性收入”;和,
“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
如下图所示:
仅以2011-2012年为例,苹果公司单就“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一项,就应立即缴纳约125亿美元的税款!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在税法上,美国税务局允许境内外的“受控公司”,通过“勾选规则”,选择不被视为子公司。
因此,跨国公司可以选择让较低级别的外国子公司,选择成为“穿透体”(Disregard Entity)。继而,子公司将不被视为法律实体,受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就不被确认——视作“未发生”。
美国财政部颁布“勾选规则”的初衷,只是为了简化税收规则。
不曾想,苹果公司“点石成金”,以“金蝉脱壳”之计,把众多子公司的“应税收入”,“穿透”到较高级别的爱尔兰子公司—AOI,从而将“应税收入”人间蒸发,巧妙地变为“免税收入”。
那么,苹果公司是如何做到的呢?
通过使用“勾选规则”,苹果公司:
使附属公司间的交易消失,或使“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消失;
将“被动收入”转换为“主动收入”。
如上图所示:
在使用“勾选规则”前,图中各公司为单独的法律实体;
使用“勾选规则”后,图中标示黄色(Highlight)部分公司(和附属机构),选择成为”穿透体”,不被视为子公司,而被视为较高级别的爱尔兰子公司—AOI的一部分。
因此,”穿透体”间的所有交易不被美国税务局确认——视作“未发生”。
在本专栏的后续系列文章:
我们提到:
随着苹果等大公司避税案浮出水面,一时间,民怨沸腾。
2017年,时任美国总统川普因势利导,推出TCJA税改,对外国子公司2018年前滞留在海外的利润,征收一次性税收,统称为“汇回税”(Repatriation Tax)。一次征收,过往不究。
在此之前,苹果公司的国际战略、战术“组合拳”硕果累累:
2009-2012,累计4年间,仅爱尔兰子公司ASI,就有高达440亿美元的收入,不被征税;
通过将“被动收入”转换为“主动收入”,使爱尔兰子公司AOI近299亿美元的收入,不被征税。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苹果还是好苹果,避税合理,有理有据。
得益于专业团队的“最强大脑”,有效的跨境税务筹划,为跨国公司实现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保驾护航。
反观不熟悉国际税法、跨境转让定价法规和双重征税协定的跨国公司,则有可能沦为“砧板上的鱼肉”,招致天价税负和罚款。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跨国公司全球战略部署,牵一发而动全身。建议企业在“出海”和“归海”前,尽早咨询深耕国际税务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
美国税法积弊日久,漏洞百出。
痛定思痛,在数字经济时代,美国税法亟需一场革新!
在本专栏“跨国公司避税”专题的以下系列文章,我们将继续“管中窥豹”,通过对“苹果案例”的分析,窥见美国国际税制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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