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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GILTI”及对“美国股东”的影响

Updated: Ma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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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提到:

“川普税改”(“TCJA法案”)前,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属人制”(Worldwide)。彼时,全球35个OECD成员国中,有至少29个采用的是“参与豁免”的“属地制”(Territorial)。

两者区别如下:

后者实施的“参与豁免”——即:境外子公司的“活跃业务”的利润汇回母国,将享受“税收豁免”优惠政策,为提高母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让企业利润回流,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反,美国企业却在全球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

例如:

  • “川普税改”前,公司所得税的最高法定税率是35%:一家在德国经营的美国跨国公司,在德国缴纳了30%的公司所得税后,还要针对汇回美国的海外收益向美国额外缴纳5%的汇回税;

  • 与此同时,一家在德国经营的竞争公司——法国公司,有且仅需要向德国缴纳30%的公司所得税。

两相比较,高下立判。

逐利的资本敏锐地嗅到了“低税区”的利好,纷纷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换税务身份等方式,“瞒天过海”,将海外利润,无限期地囤积在“避税天堂”,以此规避美国税。

一时间,民怨沸腾,“川普税改”也应运而生。

为了增强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美国税制也试图从“属人制”改良为“属地制”

“总有刁民想害朕。”

国会又担心:纯粹的“属地制”,会加剧跨国公司将有价的“无形资产”,转移到“低税区”以规避美国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国会“防范于未然”,专门为此出台了“GILTI”法案

同时,“川普税改”(“TCJA法案”)也在“F类收入”(Sec. 951(a))中,新增了一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 Tax Income, 简称GILTI)。


并且,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范围扩大到“特定外国公司(SFC)”

除了美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还包括美国公司的“海外兄弟公司”。


更多关于“F类收入”、“受控外国公司(CFC)”、“特定外国公司(SFC)” 、“避税策略”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在征税区域上,“GILTI”更倾向于“属人制”(Worldwide),主要取决于公司总部所在地
  • 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需要对其在海外赚取的“GILTI”缴税;

  • 而总部位于其他区域的公司则不需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在征税范围上,“GILTI”比纯粹的“属人制”要窄得多,更倾向于“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的税制。

作为全球征税的“属人制”,将囊括一家公司全球赚取的所有利润

相反,“GILTI”将征税范围局限在“超常”回报,或超过外国子公司“合格商业资产投资(QBAI)”10%的回报

QBAI本质上是外国公司的“有形资产”,例如机器、厂房等重资产,还包括折旧。

“GILTI”税制的背后逻辑是:假定10%的合理回报来源于“有形资产”;而剩余的“超常”回报,则来源于“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如何计算“GILTI”?

GILTI=Net Tested Income(净总测试收入)–Net Deemed Tangible Income Return(净视为有形收入回报)

举个例子:

假设Mike是一家美国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在爱尔兰设有制造厂,该制造厂的建造成本为1亿美元。

经过合理分配后,来自爱尔兰的Net Tested Income(净总测试收入)为3000万美元,为此,Mike向爱尔兰缴纳了250万美元的税款。

如下图所示,经过计算可知:

该公司的“GILTI”收入为2000万美元=(净总测试收入)3000万-(净视为有形收入回报)1亿美元折旧资产*10%。

在享受“境外税收抵免”优惠前,受益于21%的单一比例公司税率,以及税法第250条允许的50%扣除优惠,美国将对Mike的爱尔兰公司所获得的“GILTI”收入,征收210万美元的税款(=2000万美元*0.5*21%)。

最后,再适用80%的“境外税收抵免”优惠后,Mike最终只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10万美元的“GILTI”税款。(=210万美元-250万美元*80%)


知易行难。

实际税务情况和操作过程比上述例子更为复杂和繁琐,因为跨国公司的海外业务种类繁多,且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如何准确、合理地对收入进行分配,对税务合规和节税省税至关重要

更多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GILTI”的影响

对“美国公司股东”的影响

“川普税改”后,“GILTI”被纳入“F类收入”,立即被征税。

即使“特定外国公司(SFC)”在报税当年度向“美国公司股东”实际分配利润,该“美国公司股东”也被自动视为在报税当年度收到了与其持股数相对应的“F类收入”。

日后,当“美国公司股东”真实收到“特定外国公司(SFC)”所分配的利益时,无需再重复缴税

上文提到:

由于受益于21%的单一比例公司税率,以及税法第250条允许扣除50%的优惠政策,“GILTI”的实际有效税率通常为10.5%

需要注意的是:

从2026年开始,税法250条允许扣除的优惠比率将降至37.5%,而“GILTI”的实际有效税率也将相应地提高到13.125%。

此外,“美国公司股东”还可以享受80%的“境外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对“美国个人股东”的影响

与上述的“美国公司股东”不同,“美国个人股东”联邦所得税的最高法定税率是37%,既不能享受税法第250条的税务优惠,也不能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为了兼顾公平,美国税务局允许通过税法第962条的“选举(Election)”,将拥有海外“特定外国公司(SFC)”的“美国个人股东”视为“美国公司股东”

从而,“美国个人股东”也可以享受上述“美国公司股东”的一系列税务优惠利好


值得注意的是:

该“选举(Election)”只适用于报税当年度,如果使用得当,将减轻或推迟“GILTI”被立即征税所带来的财务压力。

因为“川普税改”仅针对美国公司,“参与豁免”优惠政策也仅适用于美国公司。

所以,与“美国公司股东”不同。经“选举(Election)”的“美国个人股东”,在日后真实收到海外公司的股息、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时,仍需缴纳相应税款

更多关于“美国个人股东”如何巧用“Sec.962”;以及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规避“GILTI”收入税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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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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