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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萝卜加大棒”——“数字经济时代”的美国国际税改

Updated: Mar 1

版权声明:本文系原创,版权归属©CPA Worldwide Tax Service PC(中文名:美国环球国际会计师事务所,WeChat ID:CPAWorldwide)。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铁血争霸,群雄逐鹿。

并吞天下后,历经五百余年兴衰浮沉的大秦帝国,走到了十字路口

抱守残缺,依旧奉行“商鞅变法”所实施的军国主义制度。天下苦秦久矣,人民揭竿而起。历时短短十五年,二世而亡,一个强大统一的帝国轰然倒塌,令人扼腕叹息。


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太平洋彼岸的美帝,也走到了十字路口

多次刷爆美债体系“信用卡”,屡屡触及美债上限,在破产的边缘来回试探。

究其原因,“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

一方面,寅吃卯粮:美国家大业大,开销也大

一方面,入不敷出:美国“旧税制”漏洞百出,跨国公司花式避税,国库空虚

川普政府因势利导,在时隔三十年后,重启美国大规模税制改革——“川普税改”(“TCJA法案”)


TCJA国际税改的“三个太阳”


TCJA国际税改并非片面的改革,而是融合了以下三项“税收原则”的特点:

  1. 基于来源——“属地制”(Territorial);

  2. 基于居住地——“属人制”(Worldwide);

  3. 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

波澜壮阔的科幻小说《三体》世界中,三个太阳无规律运转,令三体文明在“乱纪元”、“恒纪元”的高度混沌中,毁灭了数百次,逼着三体星人星际大逃亡。


而在美国国际税务世界中,美国国会也亲创了“三个太阳”:三项“税收原则”

不同于“三体世界”的“三日凌空”或“三日连珠”,美国国会希望这“三个太阳”能在税务世界里有规律地运行。利用税收信息化,360°全景无死角,布下“天罗地网”,打尽“漏网之鱼”。

“三体问题”:天体力学中的基本力学模型。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更多关于“川普税改”及上述“税收原则”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TCJA国际税改的“三板斧”


总的来说,TCJA国际税改可以概括为:“既要,又要,还要”的改革“三板斧”

“既要”堵住“旧税制”——全球征税的“属人制”(Worldwide Tax System)所隐藏的以下两个“税务漏洞”
  1. 鼓励跨国公司将海外利润,无限期地囤积在“避税天堂”,而无需缴纳美国税;

  2. 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倒置”将其合法总部迁出美国,变为“美国非税务居民”。只要通过转换税务身份,跨国公司就可以在不改变任何实际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大幅降低税赋。

“又要”提高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让企业利润回流,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
  • 从全球征税的“属人制”(Worldwide Tax System),改为不征海外利润税的“属地制”(Territorial Tax System),对本土公司实行21%的单一比例所得税率——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税率相近;

  • 参与豁免”——境外子公司的“活跃业务”的利润汇回美国,将享受“税收豁免”优惠

“还要”降低跨国公司将有价的无形资产和公司利润转移出美国的动机

为此,美国国会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财税调控政策,“财税激励”与“限制政策”双管齐下,并融合了“属人制” (Worldwide)和“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的企业税制——即:对无形资产征收全球最低税;对商品或服务最终销售地征收“营业税”:

  1. 制定限制政策,对“特定外国公司(SFC)”的“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征收最低10.5%—13.125%的税,并最高可获得80%“境外税收抵免”优惠

  2. 制定“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限制政策,设定最低税,防止大型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避税;

  3. 出台激励措施——减免“境外衍生无形收入(FDII)”,鼓励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回流到美国。


更多关于“特定外国公司(SFC)”、“GILTI”、“BEAT”、“FDII”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源头税”vs“营业税”


在本专栏“跨国公司避税”专题的以下文章:

我们提到: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人类文明已经从“工业化时代”迈入“数字化时代”

  • 在“工业化时代”,相似的有形商品间的交易价格容易被认定,或者可以通过比较行业间的利润率,获得估值;

  • 而在“数字化时代”,有价的无形资产,例如:著作权、专利等智慧产权,由于其独创性而估值困难

此外,无形资产是轻资产,可以离岸经营,不受地域限制。只要通过“成本分摊协议”或“转让定价”,就可以轻易地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区。因此,有价的“无形资产”成为滋生众多跨国公司避税案的温床。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TCJA国际税改因时因势而变,重新定义公司税基,将税改前的“源头税”改为“营业税”


治标先治本。

从根本上说,“源头税”是“基于原产地”的税,是旧“工业化时代”的产物。主要针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地征税,毋论该商品或服务最终在哪里被消费。

因为生产过程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所以存在分配难、定价难的问题。尤其是有价的“无形资产”。

以大型史诗科幻电影《阿凡达》的制作为例:

其知识产权(IP)归属于美国;其主要演员来自英国、美国;其特效制作团队和取景地遍布新西兰、美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

不负众望,《阿凡达》最终以近30亿美元的全球票房,超过《泰坦尼克号》,荣登全球“票王”的宝座。


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阿凡达》的成功得益于全球化的相互协作,而在税务问题上,全球化却带来了难题:很难界定开销和利润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

再加上,在“数字化时代”,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地也变得难以确定

“苹果避税案”为例,跨国公司在现行税制下,利用“左右互搏”的国际避税战略

  • 成本分配到“高税区”用于扣税;

  • 利润转移到“低税区”缴税。

通过高估其在“高税区”的可扣除生产成本,同时夸大其在“低税区”的应税收入,巧妙地转移利润。

你攻我防,见招拆招。

TCJA国际税改“釜底抽薪”,将“源头税”改为“营业税”,跳过生产地,直接对“销售地”征税,有效遏制了跨国公司利用“成本分摊协议”或“转让定价”实现“利润转移”的避税手段。


更多关于“跨国公司避税案”的详细解析,以及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和“转让定价”,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营业税”——雁过拔毛


如上图所示,在“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税收制度下:

“企业利润”根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地”征税

公司总部在哪里不重要,产品在哪里生产也不重要。

相反,公司是根据客户所在的位置来征税

该税制主要通过划定边境界线,将“进口商品”纳入税基,同时摒除“出口商品”

该税制的主要优点在于,税基更容易定义:

与其计算不同税收管辖区的交易情况,不如单一地追踪最终消费情况

商品最终销售地是“雁”, 营业税是“毛”。雁过拔毛,何其“快”哉!



就算来自“火星”的宇宙网红伊隆·马斯克和美国做生意,只要销售地在美国,则连伊隆·马斯克也“插翅难飞”,必须交完过路“税”,才能返回“火星”。

此外,与旧税制相比,“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的税收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打击跨国公司全球避税的现象

反映在跨境贸易领域,则是:

  • 针对大型跨国公司:“进口成本”不再可扣除;“出口收入”也将不被征税

  • 大大简化了美国税法,放松对现行的“转让定价”协议的监管;

  • 弱化了税务监管中对复杂的反税基侵蚀条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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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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