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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逆全球化”下的美国国际税改——“川普税改”

Updated: Mar 4

版权声明:本文系原创,版权归属©CPA Worldwide Tax Service PC(中文名:美国环球国际会计师事务所,WeChat ID:CPAWorldwide)。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周而复始,生生不息。”

从“全球化”到“逆全球化”再到“全球化”的循环过程,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必然现象。

因为全球各国在经济、军事、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角力和融合过程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重振美国实体经济,自前任总统川普上台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收缩”和提高进口产品关税的“逆全球化”经济政策,试图让美国制造业回流

基于此,2017年12月开始的“川普税改”(TCJA法案),被视为美国近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不仅影响个人、企业所得税,还对国际税进行了重大调整。



TCJA国际税改的主要特征

“逆全球化”时代,新国际税制的主要特征是:

  • 美国对本土公司实行“混合制度”;

  • 21%的单一比例所得税率——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税率相近;

  • 境外子公司的“活跃业务”的利润汇回美国,无需缴纳美国税;

  • “特定外国公司(SFC)”“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征收最低10.5%—13.125%的税,并最高可获得80%“境外税收抵免”优惠;

  • 制定“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限制政策,设定最低税,防止大型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避税;

  • 出台激励措施——减免“境外衍生无形收入(FDII)”,鼓励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回流到美国。

更多关于本“跨国公司避税”专题中“GILTI”、“BEAT”、“FDII”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其中,“混合制度”融合了“属地制”(Territorial)、“属人制”(Worldwide)和“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的企业税制特点:

基于来源——“属地制”(Territorial)

在基于来源或“属地”的公司税制下,公司利润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地征税

因此,税收不取决于公司总部所在地,重要的只是商品的产地。

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在美国赚取的利润才会被征税,而外国利润将完全免税

基于居住地——“属人制”(Worldwide)

在以住所为基础的公司或“属人”税制下,公司利润根据公司的住所或其总部所在地征税

美国“旧税制”采用的便是该制度:

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将就其全球利润缴纳美国公司税。

但是,为了防止“双重征税”,美国将给予“境外税收抵免”优惠。

更多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

在该税收制度下,企业利润根据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地点征税

公司总部在哪里不重要,产品在哪里生产也不重要。

相反,公司是根据客户所在的位置来征税



TCJA国际税改“三部曲”

除了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简化税制之外,新国际税制还鼓励美国企业将资本回流国内,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投资新技术研发、支付股东红利、进行收购等。

为了实现以上新税改目的,并修补本专栏以下文章:

中所提到的两个“税务漏洞”:

  1. 鼓励跨国公司将海外利润,无限期地囤积在“避税天堂”,而无需缴纳美国税;

  2. 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倒置”将其合法总部迁出美国,变为“美国非税务居民”。

TCJA国际税改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对海外利润征收一次性“汇回税”(Repatriation Tax)

针对2018年以前,滞留在海外没有缴纳美国积累税的海外利润,新税改将征收一次性“汇回税”

  1. 现金和其他流动资产的税率为15.5%

  2. 非现金资产的税率为8%

该笔税相当于“过路过桥费”,一次征收,过往不究

此外,新税改还允许

从2018年开始,八年分期缴纳海外利润“汇回税”。

在分期付款制度下:

  1. 前五次分期付款中的每一个金额是总纳税义务的8%

  2. 剩余分期付款金额分别为15%、20%和25%

除了未付余额免息之外,境外缴纳的税款,仍可享受“境外税收抵免”优惠。

利润“汇回税”不由境外公司申报缴纳,而是由所有美国股东按持股比例,申报累计的境外利润并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利润“汇回税”必须在5471表格中申报

若逾期不报,将面临巨额罚款,以及“无限期”的税务局审查(Forever Statute)。

更多关于“5471”,“国际税务申报不合规,如何进行补救”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参与豁免”(Participation Exemption)

境外子公司的“活跃业务”的利润汇回美国,将享受税收豁免

符合豁免资格的美国公司,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 必须拥有“特定外国公司(SFC)”10%的股票价值(或投票权)

  2. 美国母公司对上述10%的股票价值(或投票权)的持有期,必须满足366天的要求;

  3. 为了防止“混合股息”(“Hybrid Dividend”),只有“合格股息”才能享受“参与豁免”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

以上“参与豁免”政策不适用于“资本利得”

更多关于“特定外国公司(SFC)”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如同硬币的两面。国会担心,该税务优惠政策,将加剧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

为了填补该缺口,以阻止此类利润转移。国会:

  • “特定外国公司(SFC)”的利润征收年度最低税——“GILTI”;

  • 大型跨国公司转移利润设定最低税——“BEAT”。


“胡萝卜加大棒”,美国推进“数字税”改革

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国公司的核心资产是有价的无形资产,而不是机器和厂房等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高流动性、难估值的特点。

因此,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成本分摊协议”轻而易举地将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

对此,“川普税改”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组合,宽猛相济,恩威并重,遏制国际避税行为。

更多关于“成本分摊协议”、“胡萝卜加大棒”政策的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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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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