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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针对“税务合规”、“补救措施”,做了详细的介绍。
通常,如果报税人以往未遵守报税规定,美国税务局为其提供了合规的补救计划。即符合条件的报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补救措施”完成税务合规:
“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缩写“VDP”);
“简化申报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
“逾期信息化报告程序”(Delinquent Submission Procedures) 。
主观“故意” VS “非故意”
通常,在“补救措施”中,“故意”和“非故意”只能“二选一”:
VDP适用于主观“故意”违规者,罚款较重,程序较繁琐。好处是可能免于刑事诉讼;
“简化申报程序”和“逾期信息化报告程序”,则适用主观“非故意”违规者,罚款较轻。
如果提交的上述任一合规请求被拒,则说明税务局可能已经对纳税人开展调查或审计。
一旦被拒,税务合规“补救措施”的大门,将对纳税人全部关闭!
因为,税务局规定:
参加所有“补救措施”的前提是,必须未被税务局掌握违规信息或被审计。
因此,相较于“简化申报程序”和“逾期信息化报告程序”,“VDP”的安全性最高,但代价最大,罚款最重;好处则是可能免于刑事诉讼。
在纳税人决定要采用上述哪种“补救措施”前,首先应充分了解“故意”和“非故意”之间的区别。
国内税收手册(IRM)规定:“故意”为“自愿、故意违反已知的法律义务”。
“故意”不仅表现在对法规有意识地“忽视”,还表现在对法规有意识地不遵守。
上述判定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最终解释权牢牢掌握在税务局手上:通过综合考量各种事实和因素做出裁定。
如果被认定为主观“故意”,严重者将可能被提起法律诉讼,身陷囹圄。
举一个常见的例子:
在税表的附表Schedule B中的Part III,Line 7a/7b,需要纳税人回答,是否拥有外国银行的金融账户权益、签名或其他权利?
很多人为了简单省事,或避免申报FBAR,直接勾选“否(No)”或不勾选。
这一勾不要紧,却有可能“作茧自缚”:
即使勾选的是“否”,税务局也会认定,纳税人已经了解了相应的税务法规;
在日后的“税务合规”过程中,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亡羊补牢”,出具一份理由合理且充分的解释信;
如果在税务审计中,纳税人被发现:转移现金至离岸账户,或隐瞒外国收入(例如:海外银行利息),或隐藏外国银行签字权,或恶意关闭离岸金融账户等。情节严重者,税务局将以此为突破口,追究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违规责任,由此,可能被提起法律诉讼,锒铛入狱。
“司法上的举证” vs “行政上的举证”
关于主观“故意”和“非故意”的举证,包括“司法上的举证”和“行政上的举证”:
在行政上,税务局赋予纳税人“自证清白”的权利。在“补救措施”的“简化申报程序”中,纳税人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主观“非故意”违规,以此获得较轻的罚款,并免于刑罚;
在司法上,纳税人“故意”行为的举证责任则落到税务局身上。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权利反转:如果税务局基于掌握的证据,认定纳税人为主观“故意”违规,则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与纳税人对薄公堂。
税务局所提供的“简化申报程序”属于前者——“行政上的举证”,是一项行政程序。
因此,纳税人要牢牢把握住该机会,争取将案件锁定在行政层面,化变动为主动,以最小的代价结案,转危为安。
“囚徒困境”
综上所述,很多税务违规者开始面临“囚徒困境”:我是该自愿“披露”好?还是“不披露”好呢?
由此,将衍生出以下三种行为:
1、佛系躺平(不作为)
有的人在权衡利弊后,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选择佛系躺平,不作为。想当然地以为,美国税务局不会发现自己的税务违规行为。
殊不知,战术上的成功,掩盖不了战略上的失败。
长达15年的越战,美国几乎赢得了每一场战役的胜利,最终,却仍然输掉了整个战争。
因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通常,只要纳税人合规报税,则美国税务局的审计和诉讼时效期,仅为纳税人提交税表后的3年时间内。
一旦该法规时效期一过,则纳税人可以高枕无忧。
但是,如果纳税人税务违规,则审计有效期将延长至6年或更长时间,甚至是“永久性”。
不知不觉间,税务违规者有可能已经成为“待宰的羔羊”,“达摩克利斯之剑”也随时都有可能落下。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未及时合规税务的代价就是,攻守之势易形:
本来,如果主动参加上述任一“补救措施”及时合规,则可能的代价仅仅就是罚款金额多少的问题;
但是,如果未及时合规,则税务局将追究其主观“故意”违规责任。情节严重者,不但要支付天价罚款,还有可能与税务局对薄公堂,沦为阶下囚。
最终犹如黄粱一梦:躺平终究只是幻想,躺不平才是现实。
与其如此,不如抛弃幻想,立地合规,逃出生天。
2、修正税表
尽管美国税务局鼓励报税人主动修正过往税表中的错误。
但是,对漏报FBAR、8938、3520、5471、8621、8865、926、5472等国际信息报表的天价罚款:
动辄一份成千上万美元,有的甚至收缴金融资产的40%作为罚金。
再加上利滚利,不但可以罚到让人怀疑人生,还直接劝退纳税人,令其望而却步。
更重要的是,一旦提交的修正税表被发现违规,则可能触发“蛋壳审计”:税务局将一而再,再而三,往前往后逐年开启“蛋壳审计”,一发不可收拾。
即使最终免于牢狱之灾,纳税人也将因民事欺诈而被罚没巨款,最后“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延伸阅读:
3、寻求专业帮助完成“税务合规”
“找对人,做对事。”
如上所述,判定是否主观“故意”或“非故意”违规,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分析行为。
因此,税务局建议纳税人:聘请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帮助评估风险,做好合规计划,并小心谨慎地实施“补救措施”。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更何况,“税务合规”无小事。
一旦税务违规,则将给公司、个人的财富、名誉等,带来诸多严重后果。
更多关于“税务违规的严重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税务合规’”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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