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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避税策略专题的下篇,本文承接上篇:
继续针对以下不同人群和公司实体,给出适用的避税策略:
高净值移民人士;
拥有外国公司,且该公司同时符合“受控外国公司(CFC)”、“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定义的“美国报税人”;
拥有受控外国PFIC子公司的美国跨国公司。
避税策略一
针对高净值移民人士:
对于不准备出售的股份或投资,建议在移民前,最好将PFIC的分配利润控制在每年的应分配利润范围内;而,
对于准备出售的PFIC股份,则在移民前及时处置;
参考下文的“避税策略二”,仔细审查持股的美国境外或境内公司的情况,充分享受“受控外国公司重叠规则(CFC Overlap Rule)”的利好,以此来规避部分美国个人所得税。
更多关于“移民美国前税务筹划”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避税策略二
充分享受“受控外国公司重叠规则(CFC Overlap Rule)”的利好。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美国税法Sec.1297(d)的规定: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同时满足CFC和PFIC的定义,那么PFIC部分的“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将自动免除,公司仅需缴纳作为CFC时,“F类收入”中的被动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带来的税款。如下图所示:
因此,建议美国税务居民或移民人士,在进行海外投资或移民前,仔细审查持股的美国境外公司的情况,以此来规避部分美国个人所得税。
更多关于“F类收入”、“受控外国公司(CFC)”、“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避税策略三
针对拥有受控外国PFIC子公司的美国跨国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勾选规则”,选择将其不被视为子公司。
例如,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有提到,在“川普税改”前,苹果公司通过“勾选规则”:
使附属公司间的交易消失,或使“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消失;
将“被动收入”转换为“主动收入”,不被立即征税。
跨国公司可以效仿苹果公司的做法,选择让较低级别的外国子公司,选择成为“穿透体”(Disregard Entity)。继而,子公司将不被视为法律实体,受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就不被确认——视作“未发生”。
苹果公司正是以此“金蝉脱壳”之计,把众多子公司的“应税收入”,“穿透”到较高级别的爱尔兰子公司—AOI,使附属公司间的交易消失,从而将“被动收入”转换为“主动收入”,不被立即征税。
更多关于“勾选规则”,以及“跨国公司避税”专题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系列文章:
需要注意的是:
“川普税改”(“TCJA法案”)后,在“F类收入”(Sec. 951(a)) 中,新增了一项 “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 Tax Income, 简称GILTI)。
在征税区域上,“GILTI”更倾向于“属人制”(Worldwide),主要取决于公司总部所在地:
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需要对其在海外赚取的“GILTI”缴税;
而总部位于其他区域的公司则不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
在征税范围上,“GILTI”仅局限在“超常”回报,或超过外国子公司“合格商业资产投资(QBAI)”10%的回报。
QBAI本质上是外国公司的“有形资产”,例如机器、厂房等重资产,还包括折旧。
“GILTI”税制的背后逻辑是:假定10%的合理回报来源于“有形资产”;而剩余的“超常”回报,则来源于“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
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将面临最低10.5%—13.125%的“GILTI”收入税。
与本文上述的“避税策略二”类同,尽管“川普税改”后,美国跨国公司将被征收“GILTI”收入税,但是,与高昂的PFIC“惩罚性”税款相比,仍然是一项税务利好。
因此,建议跨国公司,充分享受“受控外国公司重叠规则(CFC Overlap Rule)”的利好,避免触发“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仅需缴纳作为CFC时,“F类收入”中的GILTI税款。
更多关于“什么是GILTI收入税”、其对不同美国股东的影响,以及如何降低“GILTI收入税”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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