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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前税务筹划 | 高净值人士移民美国前,如何通过“勾选规则”合理避税?

Updated: Ma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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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亚非银行 (AfrAsia Bank) 及其合作研究机构新世界财富组织 (New World Wealth) 发布《2019年全球百万富翁移民报告》


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财富的流动加速,有大约108,000名百万富翁移民,而2017年则为95,000人。


中国是百万富翁移民人数最多的国家,2018年有15,000名富翁离开中国,而美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财富市场,大多数中国富豪通过EB-5、L1等途径移民美国。

注:图中绿色箭头表示“移入”;红色箭头表示“移出”。


在过去的4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中国创造了一大批的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简写为:HNWI),他们至少拥有百万美元个人资产,出于对居住环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虑,移居海外。


刚登陆美国,欢迎他们的,除了自由女神像高举的自由灯火,还有美国的三大主要联邦税:联邦所得税、联邦遗产税和联邦赠与税


虽然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也各自征收各自的税种,但总体来说要比联邦税率低很多,这里我们就不展开讲。


在税务上,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最重要的区别是应税收入的范畴不同:

1、美国对税务居民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并要求其披露海外金融资产、银行账户、控股公司股份等信息。


关于如何申报海外资产信息,请参考本专栏中的以下文章:


2、对非税务居民则仅对其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征税


因此,新移民不能忽视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可能面临的潜在税收负担,尽早了解并做好移民前税务筹划是重中之重。


对此,本专栏特别推出“移民美国前税务筹划”系列,探讨赴美移民如何规避税务风险,节税省税。


除了这里要谈到的“如何通过‘勾选规则’合理避税?”后续的文章还会详解如何通过信托计划和外国资产配置来减少收入所得税,以及如何减少遗产税和赠与税。


赴美移民情况十分繁杂,建议在移民前咨询专业的国际税务会计师,量身定制一套适合自己的移民前税务筹划方案。


高净值人士移民美国前,如何通过“勾选规则”合理避税?


一、避免在取得绿卡前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上文中已经提到,在税务上,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应税收入和申报要求不同,非税务居民仅对其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因此,移民人士应尽量避免在取得绿卡前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而提前开始缴纳全球所得税。关于如何避免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请参考本专栏中的另外两篇文章:



二、提高资产的成本基数(Cost Basis)


资本利得税,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因此,在出售资产的收入不变动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地提高资产的成本基数,可以有效地降低资本利得,继而减少资本利得税,为高净值人士节省一大笔的税赋。


在移民前,可以进行在美国税务上看来为资产出售,而在母国却属于非应税性质的交易。通过成立一家非美国公司,把资产转入该公司后改变其美国税务性质。在美国税务上,改变公司税务性质后代表着美国税务上的公司清算,因此公司内的资产将以新的成本基数纳入改变税务性质后的公司(Treas. Reg. 301. 7701-3(g)),以此提高资产的成本基数。


根据现行美国税法的规定,这种清算分配不征税,因为非美国资产实现的收益在非居民时不受美国所得税的限制。



从美国税务角度来看,美国商业实体主要分为“实质性公司”(Individual Entity)和“税收透明体”(Pass through Entity)。例如:C Corporation属于实质性公司;合伙人企业Partnership、 S Corporation和穿透体(Disregard Entity, 只有一个所有者的LLC)都属于税收透明体。


“实质性公司”是自己负责报税并承担税赋;“税收透明体”只负责报税本身并不承担税赋,税收由透明体的所有者承担。但是,根据美国税法中的Section 7701(Check-the-box Regulations, 简称“打勾规则”),允许某些商业实体通过勾选(Check-the-box Election)选择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关于公司的更多主题,请参考本专栏中的另外三篇文章:



现行最常见实用的策略是先把海外资产放在外国的“实质性公司”,然后通过“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egulations)要求美国税务局将其视为“税收透明体”中的合伙企业。当“实质性公司”通过勾选(Check-the-box Election)变为“税收透明体”时,从美国国税局的角度来看,就构成了实际上的公司清算。美国税务意义上勾选清算的过程可视为:公司的资产被清算、分配给公司股东,并立刻被股东以提高的成本基数重新投入合伙企业。(Treas. Reg. 301. 7701-3(g)(1)(ii) )


在实际运用中,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步骤来操作:

第一步:成立一家非美国公司;

第二步:将部分全球资产转入公司名下;

第三步:公司申请FEIN(Federal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联邦雇主识别号码),让美国国税局默认其为外国“实质性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

第四步:改变公司的美国税务性质,触发美国税务上的事实性清算,从而使海外资产以清算时的市值重新归入新公司。例如,通过“勾选”让公司从外国“实质性公司”变为“税收透明体”。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举以下例子:

例一:2003年,马先生用100万人民币在北京购入一套房产用于出租。2018年,他拿到美国绿卡,在准备移居美国时,房产升值到1 千万人民币。如果没有事先做好移民前税务筹划,假设马先生在移民后以1100万人民币卖掉房产,那么他的长期资本利得是1000万人民币(1100万-100万=1000万)。假设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是18%,那么马先生要交180万人民币(1000万*18%=180万)的税给美国。

例二:参考例一,如果马先生在移民前咨询专业会计师,先在中国成立了一家非美国公司,并将房产放入公司,然后提交SS-4表格向美国国税局申请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以使国税局默认该公司为外国的“实质性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再利用勾选规则使该公司在美国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从而触发事实上的公司清算,房产的成本基数提高到等价于当时的市场价1千万人民币。在完成这一系列的前期筹划后,马先生移民美国,随后将房产以1100万人民币出售,那么他的资本利得只有100万人民币(1100万-1000万=100万),同样按照18%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计算,马先生只需要向美国国税局缴纳18 万人民币(100万*18%=18万)的税。

三、在低税率地区出售升值资产


一些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如香港)的所得税税率远低于美国,来自这些低税率司法管辖区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在移民前出售这些地区的资产。这样做的好处是,纳税人在出售资产时只需要缴纳很少的本国税,同时又有充裕的资金去购买新的资产。当移民美国时,这些新的资产是以购买时的市场价为成本基数,假如在移民后卖掉这些资产,资本利得较少,需要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也少,这是提高资产成本基数的另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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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邮箱:olivercpae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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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话:+1 (602)515-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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