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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orp、LLC等美国企业的税务审计

Updated: Feb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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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公司税务审计”专题系列文章之一,本文将针对“税收透明体”——S类公司(S Corp)、LLC等合伙企业,详细介绍美国公司税务审计的“高发区”

更多关于“美国C类公司(C Corp)”等企业税务审计的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一、S Corp

1、如果损失超过“股东税基”

国税局对S Corp的审计,主要聚焦在“股东税基”上。

如果损失超过“股东税基”,则超出部分不予抵扣。

2、如何计算S Corp股东的税基?

S Corp股东的税基,通常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确定。

一般来说,“股东税基”根据其投资的应税变化而上、下调整。

影响“股东税基”的因素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金额

  • 股东因公司穿透到个人而获得的收入或损失

  • 股东购买额外的股票

  • 股东处置资本

  • 股东收到免税分配;等。

在税务实践中,“股东税基”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下文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加以理解。



例1:

某S类公司的股东Lucy,以2万美元购买了该公司股票。

购买后的第一年,该公司向Lucy分配了5千美元的普通收入,以及2.6万美元的资本损失。

当年,由于该公司现金短缺,Lucy额外向公司注资2千美元。

如下图所示:经计算,年底时,Lucy在该公司的税基为1千美元。Lucy可以抵免2.6万美元的资本损失。





例2:

参考例1。假设其他情况不变,仅公司向Lucy分配的资本损失由2.6万美元调整为2.8万美元

则:

理论上,年底时,Lucy在该公司的税基为-1,000美元(=2万+5千+2千-2.8万)。

但是实际上,由于S类公司的股东税基,不能为负数,只能降至0美元,所以,Lucy在该公司的税基应为0美元。

综上所述:

Lucy只能抵免2.7万美元的资本损失。

如果公司持续经营,则Lucy的税基可以逐年累积,年年结转



3、不合理的薪资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有提到:

很多客户为了省税,选择开S Corp,而放弃LLC。

因为如果成立S Corp,只有支付给自己(又当老板,又当员工)的工资才交15.3%的自雇税,其余收益,则作为公司一般收入(Ordinary income)征税。如此一来,便省下了一大笔的自雇税。

“总有刁民想害朕”

税务局担心S类公司滥用该政策避税,便要求:

  • S类公司必须向股东雇员支付合理的工资以换取其劳务服务,之后,才能向股东雇员进行非工资分配

  • 薪资不能超过股东直接或间接收到的金额。

对于什么是“合理的薪资”,税务局也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

因此,在制定工资标准时,建议S类公司:

既可以参考同行业标准,也可以考虑采用“60/40规则”:即将营业利润分为两大部分,其中,60%作为工资,其余40%作为股东非工资分配



二、LLC等合伙企业

1、如果损失超过合伙人税基

对LLC等合伙企业的审计,税务局除了关注“股东税基”,还会仔细考查企业负债

同上述S Corp。如果损失超过合伙人税基,则超出部分不予抵扣

影响合伙人税基的因素很多,企业负债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只有合伙人承担风险,才会增加合伙人的税基。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负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 追索权负债:合伙人需对因企业负债违约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承担风险;

  • 无追索权负债:与上述相反。即合伙人无需承担风险。


2、涉及多层架构的合伙企业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有提到:

为了避税,苹果、微软、谷歌等大型跨国公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层层架构,形成了像“俄罗斯套娃”一样错综复杂的全球避税结构

对此,税务局利用AI技术,抽丝剥茧,层层追踪,各个击破:通过掌握不同层面公司的情况,了解各层面公司是否正确申报收入,从而将母子等关联公司一网打尽



对大型合伙企业的审查,从2021年开展至今,税务局将进一步对以下两类群体进行审查:

  • 逐个审查75个平均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特定大型合伙企业。

包括:对冲基金、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私募股权集团、房地产投资者、大型律师事务所,等。

  • 向500个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合伙企业发出合规警报。如果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

即资产负债表和资本账户,上年年终余额与次年年初余额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未附上解释差异的必要说明。

3、为外国投资者代缴税款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有介绍:

如果外国人在美国境内有收入,或者有与美国商业活动存在有效关联的收入,必须向美国缴纳所得税。



作为代缴税的义务人(代理人)美国合伙企业必须帮每位外国合伙人预缴通过合伙企业赚取或分配的有效关联应税收入:

  • 根据IRC第1446(a)条规定,预缴税税率因外国合伙人的身份而异

  1. 外国个人合伙人:税率为37%;

  2. 外国公司合伙人:税率为21%。

  • 根据IRC第1446(f)条规定:

通常,如果外国合伙人通过出售或交换合伙权益获得收益,则购买者(或受让人),必须预缴实现金额的10%。除非适用例外情况。



知易行难。

鉴于公司架构、合伙人身份的复杂多样性,以及收入信息的不可预知性外国合伙人代缴税问题变得相当复杂且困难。如果申报不当,也将面临巨额罚款和累计利息

因此,建议相关合伙企业,尽早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更多关于“外国人在美国投资”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免责声明:本内容所包含的信息以及所表达的观点仅供参考,不应解释为投资、财务、税收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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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联系:


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邮箱:olivercpaea@gmail.com;

微信号:CPAWorldwide

美国电话:+1 (602)515-6588;

中文网址:www.cpaworldwidetax.net;

英文网址:www.cpaworldwideta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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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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