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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如何通过有效税筹,规避美国税务审计?”专题的下篇,本文将继续针对高净值人士、企业主,详细介绍不同人群的税务筹划策略。
更多关于新移民、弃籍者等人群所适用的有效税筹,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一、拥有海外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人士
“川普税改”(“TCJA法案”)后,凡是美国报税人在海外持有10%及以上外国公司的股权,或者满足高级职员的申报条件,都必须申报5471表格。
同时,“川普税改”也在“F类收入”(Sec. 951(a))中,新增了一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 Tax Income, 简称GILTI)。
由此,“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美国股东的GILTI收入,将被纳入“F类收入”,并立即被征税。
这里的“受控外国公司(CFC)”,通常指美国股东直接、间接或推定持有在美国境外关联企业的股份或资本超过50%(股权控制)或对该关联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外国公司。
“川普税改”前,外国公司必须维持30天这样的状态才符合资格;而2017年“川普税改”后,该限制被取消,只要任意一天满足上述情况,就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CFC)”。
延伸阅读:
此外,如果美国报税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股份,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必须申报8621表格:
收到PFIC的利益分配(Distribution);
确认处置PFIC股票的收益;
通过勾选,选择PFIC作为“合格选择基金(Qualifying Electing Fund, QEF)”,或选择PFIC的股票“按市值计价(Mark-to-Market)”;
需要通过填写8621表格Part II Election,对申报形式进行勾选;
根据Sec.1298(f)的规定,必须提交年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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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将结合长期的国际税务研究和工作经验,探讨以下几种合理避税,以及规避“税务审计”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针对拥有外国公司权益的美国公司或个人,合理规避“GILTI”收入税:
针对“美国个人股东”,可以将外国公司的股权,控制在50%以内,或避免成为“受控外国公司”;
从事制造业、重工业的外国公司,可以考虑配置设备、厂房等重资产。因为当“重资产”占比越大时,相应的“GILTI”收入税也越低;
拥有外国公司的新移民,可以选择美国全年“非税务居民”或“双重税务”身份,以此规避全部或部分“GILTI”收入税;
针对“美国公司股东”,则可以通过“倒置”,将其合法总部迁出美国,变为美国“非税务居民”。或者,可以通过“勾选规则”,将外国公司选择成为美国的“税收透明体”,从而降低“应纳税额(Taxable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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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拥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高净值人士或跨国公司,合理规避“惩罚性”税款:
针对高净值移民人士:对于不准备出售的股份或投资,建议在移民前,最好将PFIC的分配利润控制在每年的应分配利润范围内;而,对于准备出售的PFIC股份,则在移民前及时处置;
拥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高净值人士或跨国公司,可以充分享受“受控外国公司重叠规则(CFC Overlap Rule)”的利好;
针对拥有受控外国PFIC子公司的美国跨国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勾选规则”,选择将其不被视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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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及时合规申报8938、5471、8621等国际信息报表,否则,您可以想象成,报税人没有在税表上签字,相当于没有提交税表。税务局这个“狼外婆”,随时可以来敲你家的门,“达摩克利斯之剑”也随时都有可能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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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税务审计聚焦的“高收入者、中大型合伙企业和公司”
(一)高收入者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所谓“无利不起早”,税务审计的本质,也是为了“有利可图”。
因此:个人收入越高和税赋越重者,越容易被审计;企业资产越大和税赋越重者,也越容易被审计。
通常,个人会涉及到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一般收入(General income)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所得(Earned income)、自雇收入(Self-employment income)。
第二类: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
包含:利息、股息(Dividends)、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出售财产的净收益等投资收入。
第三类:F类收入(Subpart F)引起的税收
如下图所示,“川普税改”后,F类收入主要分为四种,上文所述的“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被纳入“F类收入”,立即被征税。其中,石油相关收入现如今不纳入F类收入。
作为F类收入的外国基地公司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种:
外国个人持股公司流动性收入(FPHCI);
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FBCSI);
外国基地公司服务类收入(FBCSI)
避税策略:
针对第一类(一般收入)、第二类收入(被动收入),可以通过成立公司,进行收入分配。
例如:
因为个人税率最高可达37%,而C类公司税率最高仅21%,所以,可以考虑利用二者的税率差,转移个体户生意收入(Schedule C)或租金到C类公司,以此降低个人总收入或税赋,从而降低审计概率。
但是,必须警惕的是,C类公司有“双重征税”。因此,在税务实践中,该策略千人千面,需统筹规划。
针对第三类收入(F类收入-Subpart F),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拥有外国公司的美国税务居民和移民人士,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我们已经针对上述“三种”F类收入的“外国基地公司收入”,分别给出了详细的“避税策略”。本文不再赘述,请点击文章链接前往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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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大型合伙企业和公司
为了省钱,很多人只开一家公司,用来同时经营多项业务。
例如:某医生,成立了一家A公司。该公司名下不仅有诊所,还有不动产出租等生意。
殊不知,此举犹如燕巢于幕,除了存在经营交叉风险,还容易触发税务审计:
一旦出现医患纠纷,除了诊所本身,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等资产也将受到牵连;
一旦公司内的总资产和收入过高,则被税务审计的概率也就越高。
为了规避上述风险,通常建议客户搭建“双层或多层投资架构”,拆分业务,将资产分门别类地单独保护起来,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延伸阅读:
更多关于“美国税务审计”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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